近日,河南某地宣布 POS機銷號案,涉案人員任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收取違法所得2100元,上繳國庫。

當地認為,被告任建強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建強犯罪后,可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事實、性質、情節、悔改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案件詳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被告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罰款1萬元。

代理商買賣號單200萬條電銷POS機(POSs機代理暴利)

二、被告人任期違法所得2100元沒收并上繳國庫。

三、未隨案轉移的計算機主機一臺、黑色筆記本兩臺、USB兩臺,由扣押機關太康縣公安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