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重大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何、林、王等九名被告被判處三年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分別判處五十萬元至二萬元罰款。

依法審查后:

1.被告林、鮑、費向被告何申請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詳細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月左右,被告費某某想申請公民個人信息,以推廣POS機,然后遇到被告林某某。經協商,費某某投資35萬元申請500萬個POS機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機號碼等)。

2019年1月2日至4日,被告林某某、鮑某某在湖北省武漢市向何某申請200多萬公民個人信息。

(2)2019年1月3日,經林旭偉同意,被告鮑某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中約30萬條從何高處申請的出售給關某某。

2.被告林某某向王某某出售期貨,提供期貨POS機械公民個人信息,通過王向陽等人向馮某某、萬某某出售POS機械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機號碼等),詳細如下:

(1)自2018年8月以來,被告林某某向王某某出售了數千名期貨公民的個人信息,并向王某某提供了從何某處申請的約100萬名公民的個人信息。

(2)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林某某通過被告王某某四次向馮某某出售約60萬條公民個人信息。

(3)2019年6月至9月,被告林先后兩次通過被告王先生,王先生在被告陳先生的介紹和幫助下,向萬先生出售約150萬條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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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6月至9月,被告王向陽還將POS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機號碼等)單獨出售給馮、張等人。),詳細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王某某兩次向馮某某出售約38萬條公民個人信息。

(2)2019年7月至9月,被告王某多次向張某出售約201萬條公民個人信息。

公安機關從王向陽處查獲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共491.1376萬條。

4.2019年初左右,被告鐘、張、肖開始轉售POS公民個人信息(包括手機號碼等內容)。鐘、張主要負責聯系買賣雙方,肖主要負責接收、整理和發送公民個人信息。肖根據銷售總額獲得相應的傭金,鐘世萬、張球平均分享所有利潤。

案發后,被告林旭偉、鮑某某、鐘世萬、張珠、肖某某、陳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何高、王向陽、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2019年公安部上市監督的十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案件。

公安機關跨越六個省市,逮捕了九名被告,徹底摧毀了轉售公民個人信息的罪惡鏈。受某些影響,本案以駐所支云科技的形式開庭。在審判中,九名被告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和懲罰,并退出了一些非法收入。

審理后認為,被告何、林、王等9名被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是一些共同犯罪。被告林、王、鮑、鐘、張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肖濤、陳忠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形式記錄的數據,可以識別特定人的身份。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此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中的“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