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客戶自己不能和銀行談判,但中介可以“打敗一切”?資深信用ka研究專家董政說:“他們都有套路和劇本。據了解,2011年1月實施的《商業銀行信用ka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70條被中介視為“尚方劍”,即“特殊問題下,信用ka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金額。” 假如持卡人仍有還款能力,持卡人仍愿意償還貸款,發卡銀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的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 達成協議。之后,除非持卡人再次逾期,否則銀行將不再收取或起訴。

一家股份制銀行信用ka中心的工作人員透露,中介機構一般會在三個方面做足夠的家庭作業,不論是親自到場還是異地指導。第一步是“假裝窮”,講述失業、生病、車禍等重大變化,一般提供各種證明。第二步是向銀行證明目前的收入,并表達他們在能力范圍內按時償還貸款的意愿。假如收款有問題,他威脅要立即向當地監管機構投訴。

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

2011年1月實施的《商業銀行信用ka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在特殊問題下,發卡銀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不超過5年。人們又遲到了。

律師提醒說,“灰色地帶”有很多風險,持卡人不能冒險

據了解,目前從事信用ka“債務重組”業務的中介機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律師,另一種是最初從事催收的中介機構。他們是否違反了對逾期持卡人的“意見”?

北京時代九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桂林律師認為,相關中介機構現在應該徘徊在“灰色地帶”,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此類業務。然而,持卡人必須注意風險。

徐桂林指出,有中介騙取服務費,做不到也不退款。一些中介機構會教唆持卡人編造謊言,鼓勵甚至直接幫助持卡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比如偽造貧困證明、住院證明等。這種行為實際上構成了欺詐。經核實,借款人不僅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還要白白支付高額中介費。即使銀行沒有發現,中介機構也可能使用虛假的“把柄”來勒索持卡人。

此外,這些中介機構在服務過程中獲得了大量持卡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假如非法使用,可能會給持卡人帶來更大的損失。

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得超5年(個性化分期規定)

徐桂林提醒逾期持卡人對這些“債務重組”中介機構要謹慎,不要冒險,不要因為貪小利而帶來更大的風險。

據了解,去年9月,廣東省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風險提示,指出代理人“處置債務”、“延期還款”、“降低逾期利息”等非法騙局和行為對償還債務沒有影響,但潛力龐大。它可能會對消費者的個人信用和經ji財產造成嚴重的傷害和損失。消費者不應聽取“代理債務”的宣傳,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專家認為,“反催收”聯盟擾亂了金融秩序

“償還債務是很自然的。現在這些中介敦促逾期持卡人盡一切可能拖欠債務。我認為這破壞了社會信用體系和社會氛圍。 高級信用ka研究專家董正說。

“他們實際上是在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持卡人的弱點和信息不對稱來賺錢。” 董正指出,假如持卡人一直有良好的還款記錄,因特殊問題遇到臨時困難,可以自行還款。與銀行協商并正常進行。然而,相當一部分持卡人在辦卡時沒有任何計劃,想用就用。他們真的沒有錢還債。他們不想賺錢還債。這些中介機構正好滿足了這部分需求。

“欠銀行的錢要按時還。這些人介入后,債權人就成了弱勢群體,要聽債權人怎么還錢。我不認為這樣的社會應該是這樣的。 董正說道。

賽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曉瑞分析,逾期談判相關行業需要在更大的框架下看待拉卡拉易分期付款,即雖然“反收集聯盟”的黑灰色產業鏈是在市場需求強勁的問題下,但反收集聯盟的存在是不合理的。目前,其課程內容多種多樣,包括逾期信用ka談判、故意教唆逃債等。不論采取何種形式,都會影響金融業務的健康運行,是擾亂行業秩序、阻礙行業發展的“癌癥”。”。她認為,有關部門應對“反催收聯盟”采取行動

業內人士還建議,銀行可以考慮為合格持卡人提供正常的個性化分期申請渠道,避免灰色中介擾亂市場,干擾銀行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