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出租和出售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用于收集賭博網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的意見》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相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 85號)規定,出租、出借、出售、申請銀行賬戶(含銀行ka)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個人及有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在五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的非柜臺業務和所有支付賬戶業務,不得為其開立新賬戶。個人參與“跑分”項目的本質是出租、出借賬戶,存在資金損失、個人信息泄露甚至涉嫌幫助犯罪等風險。

案例1:用于賭博網站收款的租賃貸款收款代碼受到處罰

2025年3月,李看到了“30元一天”租用的微信收款碼信息,被網上傭金的利益所誘惑。他按要求在“跑分平臺”上傳了自己的收款碼,并支付了保證金。之后,“跑分平臺”向賭博網站提供了小李的收款二維碼。最后,公安機關查獲了“跑分”平臺,李因詐騙罪共犯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2:向罪犯出售銀行ka,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7月,一名男子在一所中學門口申請了一張銀行ka。洪向他出售了7張銀行ka,非法獲利3500元。此后,該男子因收取和轉移賭博資金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洪還因向罪犯出售銀行ka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二、個人通過地下銀行將資金轉移到境外賭博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交易的,應當通過境內金融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擅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買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3:通過買賣外匯賭博受到處罰

2018年2月至5月,錢在海外賭博活動中通過地下銀行非法買賣外匯8.87萬美元。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構成非法買賣外匯。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罰款41.4萬元。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調查系統。

三、犯罪團伙將銀行ka和賬戶轉售到海外賭博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申請賭博刑事案件詳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銀行ka和賬戶轉售到海外賭博網站,涉嫌為賭博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犯罪團伙收購企業銀行賬戶,為賭博網站和欺詐活動提供資金服務

2025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監測發現王在銀行開戶行為和交易活動異常。經過分析判斷,發現交易賬戶團伙趙等44人通過注冊不同企業在銀行開立了155個企業賬戶,用于收集海外賭博網站和詐騙活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移交的線索,公安機關逮捕了15名犯罪嫌疑人。

案例5:犯罪團伙采取刑事措施收購銀行ka和支付賬戶收款碼,為海外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服務

自2019年以來,李某多次向親友借用支付寶和微信收款二維碼,并將其提供給海外賭博網站轉賬。2025年后,李某軍又向親友收購了一套完整的銀行ka(包括:銀行ka,U盾牌、手機電話卡)并轉售給境外犯罪分子。經調查,李某軍還發展了6人下線開展上述非法活動。目前,7名涉案嫌疑人已全部被刑事拘留。

支付清算協會發聲(支付清算協會舉報電話)

四、非法“四方平臺”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賭博刑事案件詳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共犯論處。為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6:非法“四方平臺”采取刑事措施,利用銀行賬戶為賭博網站提供收款服務

2019年1月,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開立400多個支付賬戶和近20個員工個人賬戶,為網絡賭博平臺提供資金收付渠道,收取手續費。三個月內非法資金流入達到34億元,最終被廣東省公安廳偵破,并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7:非法“四方平臺”通過話費充值為賭博網站提供收款服務

2019年9月,一家非法的“四方平臺”公司利用在線支付平臺將賭博資金交易包裝成電話充值等正常交易訂單,完成資金轉移,涉及26億元的賭博資金。后來被廣州市公安局破獲,相關人員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8:非法“四方平臺”通過二維碼為賭博網站提供收款服務被抓獲

自2019年以來,劉等8人搭建了錢多多、錢寶等非法支付平臺,幫助海外賭博網站結算,每天收取100多萬元。2025年2月,劉等人被山東省棗莊市公安局逮捕,涉案金額超過10億元,涉案嫌疑人106人均采取刑事措施。

五、銀行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賭博網站提供支付服務

根據《銀行ka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嚴格按照“誰開戶(卡)誰負責”和“誰負責用戶(商戶)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客戶(商戶)管理的主要責任。因履行職責不到位而直接或間接為賭博網站提供支付服務的,將嚴格追究責任。

案例9:商業銀行因非法為賭博網站提供條形碼支付服務而受到處罰

2025年6月,由于交易風險監控機制不完善,中國人民銀行警告某銀行直接或間接為賭博等非法交易平臺提供條形碼支付服務,并處以320多萬元罰款。

案例10:支付機構因特約商戶將網上支付界面轉移到賭博網站而受到處罰

2018年8月,一家支付機構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檢查國內網絡特約商戶的交易問題,被中國人民銀行罰款4000多萬元;2019年4月,一家支付機構因網絡支付界面監控不到位,中國人民銀行警告特約商戶將網上支付界面轉售或挪用到賭博等非法網站,并處以13萬元以上罰款。

六、犯罪分子將POS機移到國外,在賭場套xia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本結算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利用POS機為賭徒套xian,涉嫌非法經營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