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中的被告人代某某利用其申請的兩部綁定了商戶的POS機,在無任何金融機構頒發的資質和許可的問題下,以賺取金錢利益為主觀目的,為多名信用ka持卡者墊還其透支的信用ka內資金后,通過這兩部POS機上并不存在的商戶虛構交易、虛報價格將信用ka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提取,并收取相關手續費。經鑒定,這兩部POS機上共虛構交易金額為4,157,903.53元,代某某非法獲利12,473.71元。

使用POS機結算,必須建立在真實交易的基礎上,使用POS機套取銀行資金的,違反了POS機使用管理規定,危害了銀行資金的安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妨害信用ka管理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ka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規定,以信用ka詐騙罪定罪處罰。

利用POS機套xian(利用POS機套xian不收費違法嗎)

本案暴露出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信用ka申領環節、POS機申辦環節未做到盡職審查,尤其是銀行對于POS機使用問題缺乏后續的跟蹤監管。

信用ka使銀行能吸引更多客戶,銀行從持卡人和商戶那里得到信用ka年費、刷卡消費的手續費、信用ka貸款的利息等好處。所以信用ka申辦對客戶財力資質審核不嚴,過度授信,多頭授信,在客戶刷卡套xian的時候,未進行有效的應對措施。實體經ji下銀行風險加大的背景下,銀行更需從粗放式經營轉向精細化管理。與此同時,央行征信系統也需進一步完善,為銀行的信用ka風險評估提供制度保障。

隨著金融服務不斷創新升級,信用ka已經成為人們消費的必需品,但持卡消費要量力而行,合法使用,不要出借轉讓信用ka,切勿參與非法套x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