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申請妨害信用ka管理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ka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ji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信用ka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數額在伍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ka詐騙罪定罪處罰。

附:有關“信用ka套xian”型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申請妨害信用ka管理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ka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ka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申請這類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他人信用ka、將他人信用ka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式偽造信用ka一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ka”,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ka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ka”,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k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ka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ka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ka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k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ka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ka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ka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ka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ka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ka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ka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龐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ka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ka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ka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zheng明騙領信用ka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申請、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ka或者以虛假的身份zheng明騙領的信用ka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zheng、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zheng明申領信用ka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zheng明申領信用ka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zheng明騙領信用ka”。

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ka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ka,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ka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ka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ka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ka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龐大”。

第四條為信用ka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ka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ka、以虛假的身份zheng明騙領的信用ka、作廢的信用ka或者冒用他人信用ka,進行信用ka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龐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龐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ka”,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ka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ka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ka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ka的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ka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不能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ka后透支,不能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第七條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使用POS機為自己&ldquo

(二)催收應當采用可以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龐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龐大”。

第九條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十條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ka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十一條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ka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ka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ji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ji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ka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適用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申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749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申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xian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xian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不能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二次以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同一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第七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按非法經營數額的千分之一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八條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單位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動的賬戶開立地、資金接收地、資金過渡賬戶開立地、資金賬戶操作地,以及資金交易對手資金交付和匯出地等。

第十一條涉及外匯的犯罪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十二條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蹲罡呷嗣耜P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