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始,趙某在西湖區開設工作室經營信用墊還等業務,先后申請多臺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后,他張貼廣告招攬客戶,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等方式,為銀行信用持卡人墊還、套xian,并從中收取1%到1.2%不等的手續費。


2019年1月17日,趙某到案接受調查。次日,偵查人員在趙某處扣押POS機4臺、借記卡3張、信用144張、手機2部等物。經審計鑒定,上述查獲的4臺POS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交易金額共計18083182.29元。


一審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方式,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為他人刷卡墊還從中牟利,交易數額達18083182.29元,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用POS機為他人套xian1800余萬